買賣實驗資料、買賣論文、論文代寫代投……5月15日,國家衛健委官網釋出《關於部分科研失信行為的公開通報(第二批)》,通報涉及全國多家知名醫院的臨床骨幹和學科負責人論文。
在被通報的12起案件中,違規行為涉及買賣論文、買賣實驗資料、代寫代投、虛構同行評議等;處罰則包括10年財政科研專案禁入、3至5年職稱/人才/評審資格限制、暫停招收研究生,直至取消研究生導師資格/嚴重失信資料庫記錄等措施論文。
此前,國家衛健委已於4月9日釋出了第一批科研失信行為的公開通報論文。在通報中,國家衛健委表示,對科研不端行為“零容忍”,將持續深入開展醫學科研誠信專項治理,積極營造風清氣正的科研生態。
附論文:關於部分科研失信行為的公開通報(第二批)
一、王雁(北京婦產醫院)為通訊作者,吉晨(北京婦產醫院)、王一伊(北京市懷柔區婦幼保健院)為第一作者,姜迎春為其他作者於2025年9月23日在Current Medicinal Chemistry期刊發表論文“Single-cell RNA-sequencing Analysis Reveals the Promoting Role of the Hedgehog Pathway in Epithelial Cells during Cervical Cancer Progression”論文。經調查,該論文存在買賣實驗研究資料失信行為,論文作者所在單位依照《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規則》(國科發監〔2022〕221號)對相關責任人作出如下處理:
對通訊作者王雁:科研誠信誡勉談話;一定範圍內公開通報;10年內禁止承擔或參與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專案等財政性資金支援的科技活動;10年內取消申請或申報科技獎勵、科技人才稱號、評審專家等資格;3年內取消申請或申報專業技術職務晉升資格;記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資料庫論文。
對第一作者吉晨:科研誠信誡勉談話;1年內禁止承擔或參與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專案等財政性資金支援的科技活動;1年內取消申請或申報科技獎勵、科技人才稱號、評審專家等資格;記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資料庫;退還報銷版面費論文。
對第一作者王一伊,其他作者姜迎春:認定不存在科研失信行為,不予處理論文。
二、張豔麗(北京老年醫院)為第一作者兼通訊作者於2021年8月27日在Immunopharmacology and Immunotoxicology期刊發表論文“Mechanism of neuroprotective effect of stevioside on cerebral ischemia-reperfusion injury via PPAR-γ activation”論文。經調查,該論文存在買賣論文失信行為,論文作者所在單位依照《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規則》(國科發監〔2022〕221號)對相關責任人作出如下處理:
對第一作者兼通訊作者張豔麗:科研誠信誡勉談話;一定範圍內公開通報;10年內禁止承擔或參與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專案等財政性資金支援的科技活動;10年內取消申請或申報科技獎勵、科技人才稱號等資格;5年內取消申請或申報職務職稱晉升資格;10年內取消作為提名或推薦人、被提名或被推薦人、評審專家等資格;撤銷利用該論文獲得的學術獎勵,並追回獎金;撤銷利用該論文的崗位等級晉升,並追回崗位工資差額;記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資料庫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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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李豔飛(呼和浩特市第一醫院)為第一作者兼通訊作者,雲霞、李嬌嬌、白美林為其他作者於2023年1月18日在TissueandCell期刊發表論文“CSTF2T up-regulates IGHG1 by binding to ZEB1 to promote melanoma cell proliferation,migration,andinvasion”論文。經調查,該論文存在買賣實驗資料失信行為,論文作者所在單位依照《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規則》(國科發監〔2022〕221號)對相關責任人作出如下處理:
對第一作者兼通訊作者李豔飛:科研誠信誡勉談話;一定範圍內公開通報;10年內禁止承擔或參與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專案等財政性資金支援的科技活動;3年內取消申請或申報科技獎勵、科技人才稱號和職稱晉升資格;3年內取消作為提名或推薦人、被提名或被推薦人、評審專家等資格;3年內暫停招收研究生導師資格;記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資料庫論文。
對其他作者雲霞、李嬌嬌、白美林:科研誠信誡勉談話;一定範圍內公開通報論文。
四、沈華(上海市第一人民醫院)為通訊作者,馬傑(上海市第一人民醫院)為第一作者,張兆鋒、王尹民為其他作者於2021年12月15日在ExperimentalDermatology期刊發表論文“Investigation of miR-126-3p loaded on adipose stem cell-derived exosomes for wound healing of full-thickness skin defects”論文。經調查,該論文存在論文買賣、違反署名規範等失信行為,論文作者所在單位依照《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規則》(國科發監〔2022〕221號)對相關責任人作出如下處理:
對通訊作者沈華:科研誠信誡勉談話論文。
對第一作者馬傑:科研誠信誡勉談話;一定範圍內公開通報;10年內禁止承擔或參與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專案等財政性資金支援的科技活動;3年內取消申請或申報科技獎勵、科技人才稱號和職務職稱晉升等資格;3年內取消作為提名或推薦人、被提名或被推薦人、評審專家等資格;記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資料庫;記入上海市科技信用資訊平臺;退回論文版面費論文。
對其他作者張兆鋒、王尹民:認定不存在科研失信行為,不予處理論文。
五、李志峰(南通市第一人民醫院)為第一作者論文,徐薇薇、郭婷、朱銀杏、林梅為其他作者署名的未發表論文“The function of long non-coding RNA SNHG11 and its working mechanism in triple-negative breast cancer”,經調查,該論文存在買賣實驗研究資料等失信行為,論文作者所在單位依照《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規則》(國科發監〔2022〕221號)對相關責任人作出如下處理:
對第一作者李志峰:科研誠信誡勉談話;一定範圍內公開通報;10年內禁止承擔或參與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專案等財政性資金支援的科技活動;3年內取消申請或申報科技獎勵、科技人才稱號、評審專家等資格;終止或撤銷利用科研失信行為獲得的財政性資金支援、相關學術獎勵和榮譽;記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資料庫論文。
對其他作者徐薇薇、郭婷、朱銀杏、林梅:認定不存在科研失信行為,不予處理論文。
六、傅維娜(寧波市醫療中心李惠利醫院)為第一作者兼通訊作者,葉雲燕、胡豐為其他作者於2024年5月20日在Archives of Endocrinology and Metabolism期刊發表論文“LncRNA XIST promotes neovascularization in diabetic retinopathy by regulating miR-101-3p/VEGFA”論文。經調查,該論文存在買賣論文和不當署名失信行為,論文作者所在單位依照《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規則》(國科發監〔2022〕221號)對相關責任人作出如下處理:
對第一作者兼通訊作者傅維娜:一定範圍內公開通報;10年內禁止承擔或參與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專案等財政性資金支援的科技活動;5年內取消申請或申報技術職稱晉升資格;3年內取消評先評優資格論文。
對其他作者葉雲燕、胡豐:一定範圍內公開通報;1年內禁止承擔或參與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專案等財政性資金支援的科技活動論文。
七、施永彥(隨州市中心醫院原職工)為通訊作者,加鵬飛(隨州市中心醫院)、張文(隨州市中心醫院)為第一作者於2023年1月6日在Tissue and Cell期刊發表論文“NFIC attenuates rheumatoid arthritis-induced inflammatory response in mice by regulating PTEN/SENP8tranion”論文。經調查,該論文存在論文代寫代投等失信行為,論文作者所在單位依照《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規則》(國科發監〔2022〕221號)對相關責任人作出如下處理:
對通訊作者施永彥:因違反黨紀法規,已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所在單位與其人事勞動關係隨即解除,故不予處理論文。
對第一作者加鵬飛、張文:科研誠信誡勉談話;一定範圍內公開通報;10年內禁止承擔或參與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專案等財政性資金支援的科技活動;10年內取消申請或申報科技獎勵、科技人才稱號等資格;5年內取消申請或申報職務職稱晉升資格;10年內取消作為提名或推薦人、被提名或被推薦人、評審專家等資格,記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資料庫論文。
八、高文宏(荊州市中心醫院)為通訊作者,楊懷滔(荊州市中心醫院)為第一作者,陳智芳為其他作者於2023年7月27日在Translational Neuroscience期刊發表論文“EHMT2 affects microglia polarization and aggravates neuronal damage and inflammatory response via regulating HMOX1”論文。經調查,該論文存在委託第三方機構代寫代投論文失信行為,論文作者所在單位依照《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規則》(國科發監〔2022〕221號)對相關責任人作出如下處理:
對通訊作者高文宏,第一作者楊懷滔,其他作者陳智芳:一定範圍內公開通報;10年內禁止承擔或參與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專案等財政性資金支援的科技活動;5年內取消申請或申報科技人才稱號、職稱晉升資格;5年內取消申報高層次專家稱號,學會、協會、研究會等學術團體以及學術、學位委員會等學術工作機構的委員或成員資格;5年內取消作為提名或推薦人、被提名或被推薦為評委專家資格;記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資料庫論文。
九、劉程(荊州市中醫醫院)為通訊作者,鄭偉(荊州市中醫醫院)為第一作者於2024年2月27日在Biocell期刊發表論文“E3 ubiquitin ligase CBL-B suppresses vascular endothelial cell pyroptosis and injury in intracranial aneurysm by facilitating NLRP3 degradation”論文。經調查,該論文存在委託第三方機構代寫代投失信行為,論文作者所在單位依照《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規則》(國科發監〔2022〕221號)對相關責任人作出如下處理:
對通訊作者劉程,第一作者鄭偉:科研誠信誡勉談話;一定範圍內公開通報;10年內禁止承擔或參與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專案等財政性資金支援的科技活動;5年內取消申請或申報科技獎勵、科技人才稱號和職務職稱晉升等資格;5年內取消作為提名或推薦人、被提名或被推薦人、評審專家等資格;取消申報研究生導師資格5年;取消已獲得的學會、協會、研究會等學術團體以及學術工作機構的委員或成員資格;記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資料庫論文。
十、葉志中(深圳市福田區風溼病專科醫院)為通訊作者,魏雅稚(深圳市福田區風溼病專科醫院)為第一作者,戴莉萍、鄧燕群為其他作者於2022年6月27日在Archives of Rheumatology期刊發表論文“LncRNA XIST promotes adjuvant-induced arthritis by increasing the expression of YY1 via miR-34a-5p”論文。經調查,該論文存在買賣實驗研究資料、代寫代投論文、無實質學術貢獻署名失信行為,論文作者所在單位依照《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規則》(國科發監〔2022〕221號)對相關責任人作出如下處理:
對通訊作者葉志中:認定不存在科研失信行為,予以科研誠信誡勉談話論文。
對第一作者魏雅稚:科研誠信誡勉談話;一定範圍內公開通報;10年內禁止承擔或參與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專案等財政性資金支援的科技活動;撤銷2023年醫院科研獎勵論文獎,追回獎金論文。
對其他作者戴莉萍、鄧燕群:科研誠信誡勉談話;暫停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專案等財政性資金支援的科技活動,限期6個月整改論文。
十一、梁偉國(廣州市紅十字醫院)、繆海雄(廣州市紅十字醫院)為通訊作者,陳銳雄(惠州市第一人民醫院)為第一作者,葉葆青、謝翰、黃玉良、鄔哲慧、巫紅波、王曉鋒為其他作者於2020年11月23日在Journal of Orthopaedic Surgery and Research期刊發表論文“miR-129-3p alleviates chondrocyte apoptosis in knee joint fracture-induced osteoarthritis through CPEB1”論文。經調查,該論文存在買賣論文失信行為,論文作者所在單位依照《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規則》(國科發監〔2022〕221號)對相關責任人作出如下處理:
對通訊作者梁偉國、繆海雄:認定不存在科研失信行為,不予處理論文。
對第一作者陳銳雄:科研誠信誡勉談話;一定範圍內公開通報;10年內禁止承擔或參與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專案等財政性資金支援的科技活動;3年內取消申請或申報科技獎勵、科技人才稱號和職務職稱晉升等資格;取消已獲得的學會、協會、研究會等學術團體以及學術、學位委員會等學術工作機構的委員或成員資格;3年內取消作為提名或推薦人、被提名或被推薦人、評審專家等資格;暫停招收研究生,直至取消研究生導師資格;責令其撤稿;記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資料庫論文。
對其他作者葉葆青、謝翰、黃玉良、鄔哲慧、巫紅波、王曉鋒:認定不存在科研失信行為,不予處理論文。
十二、周曉忠(廣東省第二人民醫院)為通訊作者,簡盛生(深圳市羅湖區人民醫院)為第一作者,羅狄鑫、王業楊、徐汪洋、張輝、張力為其他作者於2021年10月25日在Cell Biology and Toxicology期刊發表論文“MiR-337-3p confers protective effecton facet joint osteoarthritis by targeting SKP2 to inhibit DUSP1 ubiquitination and inactivate MAPK pathway”論文。經調查,該論文存在買賣、代寫、代投論文,虛構同行評議專家及評議意見,無實質學術貢獻署名等失信行為,論文作者所在單位依照《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規則》(國科發監〔2022〕221號)對相關責任人作出如下處理:
對通訊作者周曉忠:科研誠信誡勉談話;一定範圍內公開通報;追回利用科研失信行為獲得的相關學術獎勵;10年內禁止承擔或參與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專案等財政性資金支援的科技活動;5年內取消申請或申報科技獎勵、科技人才稱號和職務職稱晉升等資格;取消已獲得院內學術團體、學術工作機構委員、成員資格;5年內取消作為提名或推薦人、被提名或被推薦人、評審專家等資格;5年內取消研究生導師申報與聘任資格;記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資料庫論文。
對第一作者簡盛生:進行科研誠信誡勉談話;一定範圍內公開通報;10年內禁止承擔或參與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專案等財政性資金支援的科技活動;5年內取消申請或申報科技獎勵、科技人才稱號和職務職稱晉升等資格;5年內取消作為提名或推薦人、被提名或被推薦人、評審專家等資格;取消涉事論文作者當年評優評獎;記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資料庫論文。
對其他作者羅狄鑫、王業楊、徐汪洋、張輝、張力:認定不存在科研失信行為,不予處理論文。
文 | 記者 李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