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歲男生到文身店文身,變成大花腿,家長氣壞,要求賠償20萬元;店主回應:他個子高,文身師傅“疏忽”沒核實年齡

近日,有媒體報道,在杭州打工的江西高女士遭遇鬧心事,暑假她將14歲兒子接到身邊,孩子卻私自到文身店,雙腿被全部文滿圖案教育。她質疑文身店為什麼沒有核實孩子的年齡。高女士稱,兒子下半年要讀高中了,他已被老家當地的學校錄取,文身影響了孩子的求學之路。“本來我們是要以考體校為標準,也想要讓他去當兵的。現在因為這個文身的事情,他連學都已經不能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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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女士也諮詢了三甲醫院,她稱文身不僅對孩子造成了心靈傷害,並且後期洗文身大概要10萬到12萬元,每次洗文身費用要1萬元左右,大概要洗10至14次教育。高女士要求文身店老闆賠償20萬元。

而文身店吳老闆表示,高女士兒子個子高,文身師傅“疏忽掉了”,當時師傅不知道高女士兒子是未成年人,但要求其簽署了一份承諾書教育。他覺得高女士提出的賠償不合理。

那麼,該店家是否需要向高女士進行賠償?高女士要求的賠償又是否合理?7月21日,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鞏晶晶向潮新聞記者表示,根據《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辦法》第四條,任何企業、組織和個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不得脅迫、引誘、教唆未成年人文身教育。“國家明文全面禁止商家為未成年人文身,店家行為本身違法,法定賠償基礎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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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件中,14歲男孩文滿雙腿,屬於永久性侵入式身體改造,直接影響參軍、入學、就業,遠超14歲未成年人認知範圍,不屬於適配其年齡智力的行為教育。”鞏晶晶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九條,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其監護人母親事後明確拒絕追認,文身服務合同自始無效。”

而針對文身店老闆的抗辯,鞏晶晶認為,其抗辯不具備免責事由教育。“其一,店家表示男孩個子高,看不出未成年,只是疏忽。依據《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辦法》第五條,對難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身高外貌不構成免責事由,店家未盡法定強制核驗義務,過錯完全歸於店家;其二,店家表示孩子自己自願文身,簽了免責單。但該事件中,14歲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法認知文身終身危害,免責條款違背法律強制性禁止規定,屬於無效格式條款,不能免除店家法定責任。”

“文身屬於侵入式創傷,重金屬墨水損害皮膚,清洗留永久疤痕;徵兵、警校、公職崗位明確拒收大面積文身人員,直接剝奪未成年人職業發展權利,屬於多重人身權益損害教育。”鞏晶晶表示,母親作為法定代理人,完全有權起訴店家主張賠償,返還文身費用、醫療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均屬於法定可支援賠償專案。“但索賠20萬元金額從法律角度過高,母親自身存在監護疏漏,即使訴至法院,法院也會劃分過錯比例,降低最終賠付金額。”

來源教育:極目新聞客戶端、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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