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教育|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第三章 社會國防教育)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透過 根據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等六部法律的決定》修正 2024年9月13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修訂)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學校國防教育

第三章 社會國防教育

第四章 國防教育保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章 社會國防教育

第二十條國家機關應當根據各自的工作性質和特點,採取多種形式對工作人員進行國防教育教育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具備較高的國防素養,發揮在全民國防教育中的模範帶頭作用教育。從事國防建設事業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學習和掌握履行職責所必需的國防理論、知識和技能等。

各地區、各部門的領導人員應當依法履行組織、領導本地區、本部門開展國防教育的職責教育

第二十一條負責培訓國家工作人員的各類教育機構,應當將國防教育納入培訓計劃,設定適當的國防教育課程教育

國家根據需要選送地方和部門的負責人到有關軍事院校接受培訓,學習和掌握履行領導職責所必需的國防理論、知識和技能等教育

第二十二條企業事業組織應當將國防教育列入職工教育計劃,結合政治教育、業務培訓、文化體育等活動,對職工進行國防教育教育

承擔國防科研生產、國防設施建設、國防交通保障等任務的企業事業組織,應當根據所擔負的任務,制定相應的國防教育計劃,有針對性地對職工進行國防教育教育

社會組織應當根據各自的活動特點開展國防教育教育

第二十三條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軍分割槽(警備區)和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武裝部按照國家和軍隊的有關規定,結合政治教育和組織整頓、軍事訓練、執行勤務、徵兵工作以及重大節日、紀念日活動,對民兵進行國防教育教育

民兵國防教育,應當以基幹民兵和擔任領導職務的民兵為重點,建立和完善制度,保證受教育的人員、教育時間和教育內容的落實教育

展開全文

預備役人員所在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開展預備役人員教育訓練教育

第二十四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將國防教育納入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內容,結合徵兵工作、擁軍優屬以及重大節日、紀念日活動,對居民、村民進行國防教育教育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可以聘請退役軍人協助開展國防教育教育

第二十五條文化和旅遊、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電影、網信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形勢和任務的要求,創新宣傳報道方式,透過發揮紅色資源教育功能、推出優秀文藝作品、宣傳發布先進典型、運用新平臺新技術新產品等形式和途徑開展國防教育教育

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設區的市的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新聞網站等媒體應當開設國防教育節目或者欄目,普及國防知識教育

第二十六條各地區、各部門應當利用重大節日、紀念日和重大主題活動等,廣泛開展群眾性國防教育活動;在全民國防教育日集中開展主題鮮明、形式多樣的國防教育活動教育

第二十七條英雄烈士紀念設施、革命舊址和其他具有國防教育功能的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文化館、青少年宮等場所,應當為公民接受國防教育提供便利,對有組織的國防教育活動實行免費或者優惠教育

國防教育基地應當對軍隊人員、退役軍人和學生免費開放,在全民國防教育日向社會免費開放教育

主辦:中共綏陽縣委宣傳部

承辦:綏陽縣融媒體中心

監製:石芝謀 | 總編輯:王宇

副總編輯:彭坤煜 陳霞

來源:中國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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