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行業人士,熟悉行業運營方式,為牟利,開發影視點播APP,獲利高達近4億元,終因侵犯著作權,迎來的是鋃鐺入獄影視。
被告人張某長期從事影視行業工作,熟悉影視行業運營模式影視。
2017年底至2023年1月間,被告人張某、孫某等人以營利為目的,利用原單位軟體程式碼,先後開發運營“影視大全純淨版”“今日影視”等多款影視作品聚合APP,未經相關著作權人許可,將網路熱門視聽作品影片下載後再上傳至租用的雲端儲存伺服器,並透過購買案外人的技術解析服務,即編寫程式碼向相關著作權人網路平臺發出請求,讓這些網路平臺認為請求由真實使用者發出從而獲取視聽作品的真實播放地址,使公眾無需跳轉至相關著作權人的網路平臺就能夠在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從涉案多款APP上獲取上述視聽作品影視。
經查,被告人張某、孫某等人採用上述“下載上傳”方式傳播視聽作品共計11000餘部,某單月傳播的2000餘部視聽作品技術解析服務”方式傳播視聽作品共計72000餘部,在2018年1月1日後上線傳播的16000餘部視聽作品點選量達4050億餘次影視。
期間,被告人張某、孫某等人透過在涉案多款APP內提供收費推廣服務並將營利繼續投入上述活動,獲取廣告推廣費用共計人民幣3.92億餘元影視。
無錫市新吳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具備網路視聽作品運營經驗,明知傳播他人享有著作權的視聽作品需獲得授權,仍與被告人孫某等他人共謀,在未獲得相關著作權人許可的情況下,透過上述“下載上傳”及“購買技術解析服務”的方式,使公眾能夠在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從涉案多款APP獲取上述視聽作品,並在涉案多款APP內設定各類廣告以獲取廣告收入影視。
被告人張某、孫某的上述行為構成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透過資訊網路傳播相關著作權人的視聽作品的行為,構成侵犯著作權罪,對張某、孫某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六個月不等,並處罰金共計二千四百萬元影視。
案件承辦法官朱逢吉表示,近年來,影視行業管理者、經營者多次釋出“反盜鏈”宣告、宣言等,但由於“盜鏈”行為投入與產出的不對等性明顯,使得不法分子心存僥倖,透過更新更隱蔽的技術手段鋌而走險影視。該案中所謂的“影片聚合”服務打著方便公眾的旗號,背地裡卻以“盜鏈”方式降低自身違法成本,攫取本屬於著作權人的利益,嚴重破壞網路視聽行業市場秩序。
審理過程中,法院結合被告人主觀方面,對網路環境中利用技術手段解析播放連結以提供作品即“盜鏈”行為的具體方式、及違法性和社會危害性進行了明確的闡述和充分論證,準確界定“盜鏈”等深度連結行為的性質,對於今後網路環境下相關新型手段侵犯著作權犯罪活動的認定具備示範引領作用影視。
朱逢吉法官表示,網路版權保護是連線創新與市場的橋樑,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然要求影視。該案依法打擊侵權盜版行為,為影視創作者提供高質量發展的土壤,涵養網路文化環境生態,彰顯建設創新型國家和文化強國程序中的司法擔當。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張建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