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同輝資訊存虛假記載,大信會計師事務所被罰沒981萬元,四名會計師同步受罰

9月8日,北京證監局在其官網釋出針對大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以下簡稱大信所)、李華、劉明、朱勁松、劉忠霞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以下簡稱決定書)會計

審計同輝資訊存虛假記載,大信會計師事務所被罰沒981萬元,四名會計師同步受罰

決定書稱,依據《證券法》有關規定,北京證監局對大信所關於同輝佳視(北京)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同輝資訊)年報審計及發行股票相關鑑證業務未勤勉盡責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會計。當事人朱勁松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應當事人大信所、李華、劉明、劉忠霞的要求,北京證監局舉行了聽證會,聽取了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本案現已調查、辦理終結。

經查明會計,大信所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大信所為同輝資訊提供2018年至2021年年度財務報表審計服務和發行股票相關財務資訊鑑證服務會計,出具的檔案存在虛假記載

北京證監局另案查明,2018年至2021年期間,同輝資訊及其下屬子公司透過虛構業務合同、提前或延後確認收入等方式虛增收入、利潤,導致同輝資訊披露的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年度報告以及引用了2018年至2020年年度報告財務資料的《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說明書》(以下簡稱《發行股票說明書》)存在虛假記載會計

大信所為同輝資訊提供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年度財務報表審計服務,出具了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上述審計報告存在虛假記載會計。同輝資訊2018年度財務報表審計報告的簽字註冊會計師為朱勁松、劉明,2019年度和2020年度財務報表審計報告的簽字註冊會計師均為李華、劉明,2021年度財務報表審計報告的簽字註冊會計師為李華、劉忠霞。

大信所為同輝資訊發行股票專案提供精選層申報過程中的財務資訊鑑證服務會計。大信所為發行股票專案出具的《會計師事務所宣告》中記載,大信所及簽字註冊會計師對同輝資訊在《發行股票說明書》中引用的審計報告等內容無異議,確認《發行股票說明書》不致因上述內容而出現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大信所出具的《關於同輝佳視(北京)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精選層掛牌申請檔案的審查問詢函的回覆》(以下簡稱《問詢函回覆》)中記載,申報會計師認為,經核查,發行人2020年度視覺解決方案企業展示與數字展館、金融、教育各細分行業分類前五大客戶、2018-2019年度非影院視覺解決方案前十大客戶均實現了真實銷售,經盤點客戶現場主要裝置與合同約定相符。大信所出具的上述檔案存在虛假記載。《會計師事務所宣告》的簽字註冊會計師為李華、劉明、朱勁松,《問詢函回覆》的簽字註冊會計師為李華、劉明。

展開全文

大信所為同輝資訊提供2018年至2021年年度財務報表審計服務和發行股票專案鑑證服務收費合計2,452,830.15元(不含增值稅)會計

二、大信所在同輝資訊2018年至2021年年度財務報表審計和發行股票相關財務資訊鑑證服務中未勤勉盡責

大信所在同輝資訊2018年、2020年、2021年年度財務報表審計中,未完整留存銷售與收款迴圈控制測試的相關審計證據,相關結論缺乏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支援會計。上述行為違反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有關規定。

大信所在同輝資訊2018年至2021年年度財務報表審計中,對同輝資訊部分客戶的詢證函未保持控制,對異常情況未保持職業懷疑並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式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對部分未回函客戶未實施替代程式或替代程式實施不到位,對2019年營業收入金額超過實際執行重要性水平的部分客戶未實施函證且未說明理由會計。上述行為違反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有關規定。

大信所在同輝資訊2018年至2021年年度財務報表審計中,營業收入實質性程式執行存在缺陷,對營業收入金額在實際執行重要性水平之上的部分交易審計程式執行不到位,對異常情況未保持職業懷疑,未執行進一步審計程式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會計。上述行為違反有關規定。

大信所在發行股票專案鑑證服務中對同輝資訊部分主要客戶的訪談、走訪程式執行不到位,對異常情況未保持職業懷疑,針對部分主要客戶2020年銷售情況未透過訪談、抽盤、走訪等程式進行核查,未執行進一步審計程式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會計。上述行為違反有關規定。

上述違法事實,有審計報告、審計底稿、相關公告、合同、詢問筆錄、情況說明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會計

大信所的上述行為違反2013年修訂的《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六條、2019年修訂的《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六條、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證券法》第十九條第二款及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根據《國務院關於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關問題的決定》第五條、2013年《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2019年《管理辦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證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第三款所述的違法行為會計

簽字註冊會計師李華是大信所出具同輝資訊2019年、2020年、2021年年度財務報表審計報告及發行股票專案《會計師事務所宣告》《問詢函回覆》相關違法行為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會計

簽字註冊會計師劉明是大信所出具同輝資訊2018年、2019年、2020年年度財務報表審計報告及發行股票專案《會計師事務所宣告》《問詢函回覆》相關違法行為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會計

簽字註冊會計師朱勁松是大信所出具同輝資訊2018年年度財務報表審計報告及發行股票專案《會計師事務所宣告》相關違法行為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會計

簽字註冊會計師劉忠霞是大信所出具同輝資訊2021年年度財務報表審計報告相關違法行為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會計

大信所、李華、劉明、劉忠霞在聽證和陳述申辯中提出:

其一,大信所、李華、劉明、劉忠霞提出,其在案涉專案審計過程中已勤勉盡責,符合審計準則相關規定,沒有主觀過錯會計

其二,劉明提出,其於2021年6月22日從大信所離職,大信所2021年7月15日出具的《會計師事務所宣告》未經其確認,不應對該檔案負責會計

其三,大信所、李華、劉明、劉忠霞提出,其具有配合調查、主動整改等情節,對其處罰過重會計。大信所還提出,對同輝資訊下屬子公司的審計收費應從案涉業務收入中扣除。

綜上,大信所、劉忠霞請求不予處罰或減輕處罰,李華、劉明請求不予處罰、減輕或從輕處罰會計

經複核會計,北京證監局認為:

第一,根據在案證據,大信所在案涉專案中審計程式執行不到位,未勤勉盡責,出具的檔案存在虛假記載,案涉專案的簽字註冊會計師是大信所相關違法行為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會計。北京證監局對當事人違法行為的認定具有充分的事實和法律依據。

第二,根據當事人提交的新證據,針對劉明提出的不對2021年7月15日《會計師事務所宣告》承擔責任的申辯意見,北京證監局予以採納並相應調整量罰會計。劉明作為同輝資訊發行股票專案的簽字註冊會計師,仍應對其離職前簽署的《會計師事務所宣告》及《問詢函回覆》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北京證監局對大信所案涉業務收入的認定準確,已充分考慮了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量罰適當會計

綜上,北京證監局對劉明的申辯意見部分採納,對當事人的其他申辯意見不予採納會計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會計,依據《國務院決定》第五條、《證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北京證監局決定:

一、對大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責令改正會計,沒收業務收入2,452,830.15元,並處以7,358,490.45元的罰款;

二、對李華給予警告會計,並處以60萬元的罰款;

三、對劉明給予警告會計,並處以55萬元的罰款;

四、對朱勁松給予警告會計,並處以35萬元的罰款;

五、對劉忠霞給予警告,並處以20萬元的罰款會計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直接匯交國庫會計。同時,須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影印件送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和北京證監局備案。

大信會計師事務所官網資訊顯示,該所始創於1945年,1985年重建,是我國註冊會計師行業恢復重建後成立的第一家合夥會計師事務所會計。經過40多年的發展,該所已經發展為立足北京、分所遍佈全國,常年為上萬家客戶提供審計、稅務、諮詢、造價等專業服務的大型會計師事務所。大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註冊資本5270萬元,2023年度業務收入近16億元,居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百強所”綜合排名本土所前列。央企及省屬大型特大型國企客戶逾百家,上市公司客戶量連續多年居中國證監會排名前十位,國家審計署備選中介機構綜合排名穩居前列。

來源會計:讀創財經

審讀會計:張家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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