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忻州一起涉及 667.54 平方米房產權屬變更的民事案件引發社會廣泛關注房產。該案因協議主體存疑、交易憑證缺失、司法審理程式遭質疑等問題,暴露出當地部分司法環節在實體審查、程式規範與權力執行等方面存在的突出矛盾,也引發公眾對基層司法公信力的深切憂慮。
案件源於 2011 年的企業改制房產。彼時,商人安英透過合法債權收購及職工安置費用支付,取得忻州神州大廈 6859.48 平方米產權,其中忻州農商行(原信用社)分得 4591.83 平方米,產權歸屬清晰。然而,2013 年 7 月 1 日,一份《三方協議書》的出現打破了原有產權格局,簽約方分別為忻州農商行、神州大廈清算組、忻府區供銷社。
經核查,該協議簽訂時,神州大廈已於 2011 年 8 月完成登出登記,清算組依法解散,不具備民事主體資格;忻府區供銷社早在 2011 年已將全部資產轉讓給安英,喪失資產處置權房產。供銷社原辦公室主任龐慶安亦證實,該單位無權處置涉案資產。更為蹊蹺的是,這份協議全文僅三條,未提及面積轉讓、買賣價款等核心交易條款,卻成為忻州農商行變更產權的依據。
憑藉該協議,忻州農商行單方面向不動產登記部門申請產權變更,將其名下房產面積增至 5259.37 平方米,新增 667.54 平方米,登記原因標註為 “買賣”房產。但忻州市不動產登記中心 2024 年向法院回函明確表示,檔案中無相關交易及價款支付資料,意味著該筆 “買賣” 無任何資金往來記錄,涉案房產屬零對價過戶。
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安英先後三次提起訴訟、兩次上訴、一次申請再審,提交數百頁證據材料,主張案涉協議無效並要求返還資產或支付對價房產。然而,忻州兩級法院的審理過程與裁判結果,讓當事人的維權之路屢屢受阻。
2024 年,忻州中院在(2024)晉 09 民終 450 號案件中,僅在裁判理由中順帶認定 “三方協議合法有效”,但該案僅涉及安英與忻州農商行兩方,協議另外兩方均未參與訴訟、舉證質證,法院卻直接對協議效力作出認定房產。2025 年一審及後續再審程式中,審理法院未對協議主體資格、交易真實性等核心問題進行實質審查,機械援引前案裁判結論,對安英提交的新證據不予採信,甚至在媒體記者申請旁聽時,將公開開庭變更為不公開詢問,引發外界對程式公正性的強烈質疑。
縱觀全案,九大核心疑問始終未獲忻州兩級法院正面回應:已登出主體簽訂的協議為何被認定有效?無處分權的供銷社為何能處置資產?無核心條款的協議為何能作為產權變更依據?零對價過戶是否合法合規?前案未參與訴訟的主體為何受裁判約束?新證據為何未被審查採信?公開審理為何無端變更…… 這些問題直指案件核心,卻始終未得到司法層面的有效回應房產。
司法公正是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而程式合規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房產。忻州神州大廈房產糾紛案,折射出部分基層司法機關存在實體審查缺位、程式規範失守、權力執行不透明等問題。當司法裁判淪為程式的機械套用,當核心質疑被刻意迴避,當媒體監督被人為阻隔,不僅會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更會侵蝕法治根基,消解公眾對司法公正的信任。
法治建設任重道遠,基層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刻不容緩房產。期待相關監督執紀部門能及時介入,對該案審理過程開展全面核查,釐清事實真相,回應社會關切,糾正不當裁判,維護司法公正。同時,也倒逼基層司法機關深刻反思,嚴守司法底線,規範司法行為,以公開透明的審判、公正合理的裁判,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築牢法治社會的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