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大學生兼職能否確認勞動關係?

暑期來臨,兼職市場迎來大學生加入的高峰期大學。很多大學生選擇兼職來充實自己的假期生活,不僅能夠豐富社會閱歷,提高自身能力,還能夠實現自我增值。兼職目的不一,兼職形式多樣,大學生們除了傳統的線下去公司“上班”,還有的直接線上上做起了兼職講師、主播、快遞員。兼職大學生受《勞動法》保護嗎?他們與用人單位成立什麼關係?雙方各自應該注意什麼問題?讓我們透過案件來舉例說明。

果某為在校大學生,於2021年7月至北京某網路公司擔任兼職講師,進行線下課程輔導,按小時計收課時費用大學。2021年9月30日公司與果某簽署協議一份,甲方為該公司,乙方為果某。協議確認甲方按照乙方8月應得稅後工資數額13135元、9月應得稅後工資數額960元向乙方進行支付,上述金額甲方將於2021年10月31日前給付。若逾期,甲方向乙方支付未付工資金額5%的違約金,且乙方有權停止正常工作,直至工資發放。之後,北京某網路公司一直沒有如期支付2021年8月及2021年9月工資。2021年10月20日,果某申請勞動仲裁,該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果某不服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果某為在校學生,根據其所做工作性質及報酬發放模式,果某與北京某公司應為勞務關係,並非勞動關係大學。根據法律規定,庭審中經本院明示,果某同意本案案由變更為勞務合同糾紛。果某要求支付工資及違約金的訴訟請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援。

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二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係,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大學。本案即是屬於該情形,故在校大學生果某與用人單位北京某網路公司之間關係被認定為勞務關係。需要注意的是,勞務合同糾紛案件不需要先行申請勞動仲裁,而是作為一般普通民事合同項下之勞務合同糾紛進行審理,這也是本案中果某申請勞動仲裁,但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的原因。

法官說法:在校大學生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關係並非簡單的一種關係,而是根據案件實際情況進行綜合判斷,一般分為三種情況:一是學校統一組織的、管理的實習,到相關單位參加社會實踐,沒有工資,不存在由實習生與相關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約定福利待遇等問題,此時當然不是勞動關係大學。二是在校大學生利用業餘時間進行勤工助學,此時按照《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二條規定,不視為就業,即大學生與用人單位之間不成立勞動關係。三是在校生已經完成了全部學習任務,有明確的求職願望,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並獲得相應固定的勞動報酬,具備成立勞動關係的特徵,則與用人單位成立勞動關係。為此,提醒大學生及用人單位重視保留入職及在職相關材料,及時簽訂書面實習或者勞動合同以明確雙方權利、義務,並誠實守信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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